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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9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荣华与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华,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9958号原告张荣华,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开源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华与被告宝世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荣华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荣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