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4执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与湖南狮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国土资源局,湖南狮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2670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148号。法定代表人:肖庆喜,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宏,系宁乡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员。被执行人:湖南狮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州新区金州大道西09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与湖南狮王机械科技有限行政非诉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佑成审 判 员  周命君审 判 员  廖洞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