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启忠与但成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启忠,但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徐启忠,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但成新,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徐启忠与但成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但成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国土登记信息,除被执行人在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养老保险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其养老保险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 敏审判员 马海阿希审判员 阿克嘉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文 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