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聃要求宣告孙铁良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孙聃,男,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人孙聃要求宣告孙铁良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聃诉称,其系被申请人孙铁良之子,孙铁良于1994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铁良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孙铁良,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失踪前在沈阳市东陵区居住,系农民。被申请人孙铁良与申请人孙聃系父子关系。1994年10月,孙铁良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孙聃多方查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铁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孙铁良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铁良自1994年出走,至今已二十余年,现仍无音讯,虽经亲属多方查找,本院亦通过登报查询,仍然下落不明,确宜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孙聃作为孙铁良之子,现申请宣告孙铁良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铁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任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