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赔申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苏登娥申请申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赔申3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登娥,女,193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文兴(系苏登娥之子),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献臣,该县人民政府县长。再审申请人苏登娥因诉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政府(简称封丘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行终54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晓滨、代理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李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登娥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因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代理费189000元及诉讼费500元是直接损失,再审被申请人应予赔偿。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错误。本院认为: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为直接损失。行政赔偿领域中的直接损失是因遭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代理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范畴,故再审申请人苏登娥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封丘县政府赔偿代理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苏登娥主张的诉讼费用,生效的裁判文书已明确了诉讼费用的负担,此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苏登娥主张再审被申请人封丘县政府予以赔偿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苏登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苏登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晓滨代理审判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