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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3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姚银奎、姚军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姚银奎,姚军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民初1560号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通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该单位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0096751-1。委托代理人:赵庆华,该行员工。被告姚银奎,男,汉族,1968年02月07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被告姚军彦,男,汉族,1963年12月11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银奎、姚军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邢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