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建队与李多文、王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队,李多文,王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2578号原告:王建队,男,1967年10月1号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徐学英,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被告:李多文,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王红梅,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队诉被告李多文、王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队撤回对被告李多文、王红梅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王建队承担。审判员 王良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