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鹤岗市人民政府与被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百威英博(鹤岗)啤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岗市人民政府,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百威英博(鹤岗)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商初字第36号原告:鹤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友谊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成军,职务鹤岗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礼,鹤岗市政协副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建,鹤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职员。被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MichelDoukeris,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百威英博(鹤岗)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啤酒厂街1号。法定代表人:MichelDoukeris,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越,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鹤岗市人民政府与被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百威英博(鹤岗)啤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答辩期内,二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鹤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裁定,驳回二被告的异议申请。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黑民辖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鹤岗市人民政府在本院2016年10月14日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岗市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景华审 判 员 刘延霞代理审判员 任競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云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