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驶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驶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G-1001室。法定代表人:任建成,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驶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H1座604室。法定代表人:余治中,总经理。上诉人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驶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5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属于约定管辖条款,并且不违反法律有关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依据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作为甲方,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代理审判员 薛东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红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