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8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晓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晓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603号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西段***号盛世太白*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7262852950。法定代表人范保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雨,女,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可欣,女,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告谢晓霖,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晓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4年4月26日签订《西安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盛龙龙首商场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交付房屋义务,被告一直未按时支付商铺场地使用费。诉请: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商铺场地使用费29400.2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谢晓霖的地址,本院依法向被告谢晓霖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