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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8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邱国肴与被告王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肴,王文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8246号原告邱国肴,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蔡垂从,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新,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郑礼发,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肴与被告王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安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