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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涛、濮静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濮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278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濮静芳,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王涛与濮静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濮静芳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涛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3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执行费10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濮静芳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淘宝、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濮静芳在本院有未结执行案件9件,涉案标的99万余元及后续利息;其名下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被执行人濮静芳已被司法拘留15天,未发现被执行人濮静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告栏曝光,对其予以限制出入境、报备禁办护照、宣布护照作废,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王涛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濮静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22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涛如发现被执行人濮静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