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兴贵与侯学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贵,侯学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21民初3324号原告赵兴贵,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侯学峰,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贵与被告侯学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兴贵负担。审判员 李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