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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1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吴小兵吴某甲盗窃、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兵吴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1刑初219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小兵吴某甲,男,199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乐昌市。2016年6月7日因盗窃被羁押,同日因吸食毒品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小兵吴某甲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小兵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小兵吴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或单独实施了如下犯罪:一、盗窃犯罪1、2016年6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小兵吴某甲伙同杨某(另案处理)来到被害人谢某位于乐昌市河南大瑶山路市场***C1C2商铺处,由吴小兵吴某甲负责望风,杨某用木板将商铺后面的窗户撬开,将商铺内的三部手机盗走。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天翼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50元(余下两部手机未作鉴定)。2、2016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小兵吴某甲伙同杨某来到被害人邓某位于乐昌市河南市场内林记杂货***店,由吴小兵吴某甲负责望风,杨某用木棍将商铺的卷闸门撬开,将商铺内的红梅王、经典红双喜、五叶神香烟29包及现金300元盗走。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价值人民币300元。3、2016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小兵吴某甲伙同杨某来到乐昌市昌盛西路一巷3号***门前处,由吴小兵吴某甲负责望风,杨某用匕首割断电源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凌肯男装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赣B×××××、发动机号为LK157FMI)盗走。在离开现场的途中,因行迹可疑被群众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吴小兵吴某甲被赶来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被盗摩托车,红色折叠匕首一把,杨某逃脱。经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6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吴小兵吴某甲在其位于乐昌市翰林苑*B**区F栋504的住处内,多次容留杨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小兵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杨某、罗某、吴某、陈某、郭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邓某、谢某的陈述,被告人吴小兵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乐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兵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小兵吴某甲还多次在自己家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负责望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小兵吴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六月七日起至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莉平第3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