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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萧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萧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917号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端制造装备制造园科研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田世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萧雨,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大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萧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何文平审判员  武保国审判员  刘 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