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10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梁俊勇与张玉发、杨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勇,张玉发,杨三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0700号原告梁俊勇。被告张玉发。被告杨三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俊勇诉被告张玉发、杨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俊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 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