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5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王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5刑初69号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乐安县,现住乐安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1日晚,李山峰(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王某甲等人,要王某甲等人帮其打砸被害人王某的红色福特翼虎牌越野车。随后李山峰、王某甲带领万某、黄某、邓家豪、周磊静周某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到王某家(位于乐安县鳌溪镇安民路附近)旁寻找该车,因车辆不在而返回。2016年5月23日23时许,王某甲得知王某车辆停放在家门口后,邀集万某、黄某、邓家豪、周磊静周某某、邓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五根金属材质棒球棍将王某的红色福特翼虎越野车砸坏。经鉴定,王某被砸车辆损失为人民币7980元。据以指控的证据有: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万某、黄某、邓某、姚某等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万某、黄某、周磊静周某某等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庭审时,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归案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又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晚,李山峰(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王某甲等人,要王某甲等人帮其打砸被害人王某的红色福特翼虎牌越野车。随后李山峰、王某甲带领万某、黄某、邓家豪、周某某(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到王某家(位于乐安县鳌溪镇安民路附近)旁寻找该车,因车辆不在而返回。2016年5月23日晚8时许,李山峰又找到王某甲、黄某等人,要王某甲去打砸王某的车子。当晚约23时许,王某甲便纠集万某、黄某、邓家豪、周某某、邓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五根金属材质棒球棍将王某的红色福特翼虎越野车砸坏。经鉴定,王某被砸车辆损失为人民币7980元。另查明,2016年6月17日,王某与王某甲、黄某、周某某、万某、邓某五人达成协议,由王某甲等五人赔偿了王某损失共计30000元,王某表示对王强王某甲等五人的谅解。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他、万某、邓家豪、周某某、黄某在乐安二中附近碰到了李山峰,李山峰说要他帮忙做一件事,他说好。李山峰又叫了黄某、万某、周某某、邓某,并要他们去帮忙砸一辆车子,车主叫王某,是辆红色的福特牌越野车,没有挂牌,车子大概停在益生书店(二中与四小中间的那条路旁)旁边小路进去两百米的地方。然后他们就跟李山峰到了那地方,车子没在,他们就回去了。5月23日晚上8点左右,他把万某、邓家豪、周某某、黄某、邓某叫到乐安二中对面的奶茶店门口,他们在那里打扑克,周某某、黄某在旁边看,李山峰又来了,叫他和黄某出去,要他们晚上再去看一下车子在不在,如果在就打砸车子,后李山峰就离开了。他们在那里打扑克一直打到当晚十点左右,然后就骑摩托车去街上逛到当晚十一点左右回到奶茶店旁。他要周某某、黄某去拿他原来买的棒球棍,他去满天星南货店买了六个口罩。后他又抱着装棒球棍的纸箱走到山水宾馆旁边的巷子里(宾馆楼下过道),将箱子里的五根棒球棍分给了他和其他四个人,有一个人没有分到,口罩一人分了一个。他们戴好口罩就直接去砸那辆车子,他记得分到棒球棍的五个人都砸了车子,他记得他砸了车子副驾驶位旁边的玻璃,他把车窗玻璃砸碎后就叫其他人走。口罩全部丢掉了,棒球棍他全部收回来了,之后他抱着棒球棍回到黄某朋友租的二中上面一商品房的房子里睡觉。砸完车后,他要黄某打了李山峰的电话,告诉李山峰安排的事情做好了。当晚那辆车子是停在王某家大门口的铁棚下。棒球棍是案发前一个星期,他在二中门口碰到黄某、万某、周某某,他给了200元钱万某,要万某、黄某、周某某帮他在网上买几根棒球棍,买好后要黄某和周某某保管。2、同案人黄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上,他和同学万某、邓某、邓家豪、周某某及其他初中同学在“盛世飞歌”唱歌。后他到看了电影,大概晚上十点多钟又回到包厢里,看到王某甲也在,王某甲告诉他李山峰到这里看了一下离开了。他们唱歌到大概到24时,王某甲说去帮他找一辆车子,于是他和万某、邓某、邓家豪、周某某及几个初中同学就跟着王某甲去了。在路上李山峰也骑一辆摩托车过来了,王某甲和李山峰在前面走。在去的路上,王某甲要他同学买了那种一次性口罩分给他们,王某甲和李山峰把他们带到二中旁边益生书店后面的居民区里,但没有找到王某甲说的车子,他们就回去了。23日晚上,他和万某晚自习后到二中对面的大台北奶茶店里玩,看到王某甲和几个学生在那打扑克,这时李山峰到店门口来找王某甲,他和王某甲都出来了,万某也在场,李山峰交待了一下,然后对他们说等下跟着王某甲去做事,不要问这么多,也不要怕,王某甲要他们做什么就做什么,然后李山峰就离开了。王某甲又回奶茶店打牌,王某甲说等下要他们帮王某甲办件事,现在去玩。后他们到一中、四九广场等地玩,在四九广场王某甲告诉他们晚上去打砸上次那辆红色福特越野车,并要周某某骑摩托车带他去他同学那里拿王某甲之前买的五根棒球棍,他们把棒球棍拿来后放在了小花园的草丛里。他们在花园聊天时,就他和周某某没有带口罩,王某甲要邓某去满天星南货店里买了两个口罩和六顶黑色太阳帽子,是他给的邓某二百元钱。他们在小花园商量怎么去打砸车子,王某甲就说直接打就是了。约凌晨一点,王某甲从草丛里拿出棒球棍带他们到小花园对面的大自然地板店旁边的小巷中,王某甲要他们拿棒球棍,他和王某甲都拿了一根,有一个人没有拿。然后他们跟着王某甲走到益生书店后面,王某甲说那个人家里有监控,要他们戴上口罩和帽子,于是他们戴好口罩和帽子又跟着王某甲走。他们一直走到一辆红色福特越野车旁,当时那辆车没有挂牌照,他就问是不是这辆车,王某甲说里面就有一辆红色越野车,不要管他,砸就是了。然后王某甲走到车的右前面,用棒球棍打碎了车子的前挡风玻璃,他就跟着打碎了车子的后挡风玻璃,邓某打砸了车子的尾灯,邓家豪开始就被车子的碎玻璃弄伤了手,其他人他没注意。棒球棍是不锈钢的,有七十厘米长,用黑色布套子装着,他没有拆开直接这样打的。当时他们打了一分钟左右车主就醒了,他们就往原路跑,跑到开始的那个小巷中,他们把棒球棍又放回了纸箱子里,王某甲拿他电话打了李山峰的电话,告诉李山峰事情做好了。然后王某甲抱着纸箱往小花园跑,从青山花园翻铁围栏走到大路上,然后邓某抱着纸箱跑,他们去了陈某的出租屋里睡觉,棒球棍和帽子也放在了出租屋里。第二天下午他听说王某甲被公安抓了,他就躲到古城他舅舅家去了。3、同案人万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23日晚上8点多钟,他接到邓某的电话邀他出来玩,他就到乐安二中对面的奶茶店,他和王某甲、黄某、邓家豪用扑克“打顿”玩,邓某在旁边看,周某某在十点多钟下晚自习后也过来了。他们六个人就骑了三辆摩托车去街上兜风,逛了一个多小时后,他们回到打牌的地方又到四九广场,后他就来到二中对面的小花园。黄某就骑摩托车去拿棒球棍,并将装棒球棍的纸箱放在了花园的灌木丛中。之后他们又到梦之岛宾馆隔壁的南货店里买了一次性的医用口罩和鸭舌帽、矿泉水等。他们拿好口罩和帽子后,他们六人在小花园坐到了十二点多钟,黄某提出这么晚了可以动手打砸那辆车子,大家都同意。王某甲抱着装有棒球棍的纸箱穿过马路来到山水宾馆旁边的巷子里,每人就在纸箱里取了根棒球棍,因只有五根棒球棍,他就没有拿,并且每人都带好了口罩和帽子。准备好后黄某带他们沿着益生书店后面的马路来到放车子的那家门口,看到车子在,黄某和邓家豪分别在车的右后侧和左后侧,动手砸了车子后面的挡风玻璃,王某甲和邓某在车子右前侧,车子前面的挡风玻璃和右侧的车窗玻璃是王某甲和邓某砸的,但具体谁砸了哪块玻璃不清楚。主家听到响声就起来了,他们就原路返回巷子里,邓家豪用纸箱将棒球棍收起来,口罩扔在了地上,黄某带他们来到其朋友陈某的出租房里睡觉。棒球棍当天晚上放在陈某租的房子里,后不知被谁藏起来了。他们在二中对面奶茶店里打牌时,李山峰到店里把王强王某甲和黄某单独叫到边上,黄某又将他叫过去,他听到李山峰对王某甲、黄某说,晚上去把那辆车子砸了。砸完车后,在陈某租的房子里,他见王某甲用邓家豪的手机与李山峰通了电话,他听到李山峰在电话中问这件事是否弄好了,王某甲说弄好了。5月21日晚上,他们也到过案发现场,是黄某带王某甲、邓某、周某某、他及一伙初中学生到现场找车子,但是没有找到,在回来的路上发现车子刚刚回来,怕车主发现就没有动手。4、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上,他、万某、黄某、邓家豪在二中对面的大台北奶茶店玩,王某甲找到他们说要他们去帮王某甲砸一辆车,黄某拿来了五根棒球棍,他们几人一人一根,当时黄某还带来了几个初中生,他们当晚去了二中后面的益生书店找车子,但是没有找到,然后他们就回去了,黄某把棒球棍收回去了。5月23日晚上下完课,他来到二中对面的奶茶店玩,看到王某甲、黄某、邓家豪、万某、邓某几个人在那里玩,王某甲对他说等下有事不要走。黄某说人多,车子不够,要他的摩托车用,于是他没有走。后他们骑摩托车到玩,在四九广场这边玩时,王某甲对黄某说晚上没有工具,要他骑摩托车带黄某去拿工具。黄某要他骑摩托车到二中上面的小区里面,黄某打电话要人拿东西下来,箱子里有五根棒球棍。他们拿了棒球棍和王某甲等人一起来到山水宾馆对面的小花园,他们把棒球棍放在花园的草丛里,然后就在那聊天,王某甲就给他们发烟和槟榔。他们在聊天时,发现就他和黄某没有口罩和帽子,黄某就给钱邓某帮他们买帽子和口罩。他们在小花园等到23点多,王某甲说进去,然后他们就往山水宾馆这边走,王某甲从草丛里抱起纸箱,他们走到山水宾馆旁的小巷子里时,王某甲说拿棒球棍,他们就一人拿了一根,最后万某就没有了。他们继续往前走,走到益生书店后面,王某甲说可能有摄像头,要他们戴好帽子和口罩。他们到达现场后,不记得是谁确认了那辆车后,他们就砸了。他记得是王某甲和邓某走在车子右前面,黄某和邓家豪在车子的右后面位置,他在黄某和邓家豪的后面,万某在他旁边。他看到黄某用棒球棍打砸了车子的后面玻璃,玻璃就碎了,然后邓家豪也打了几下,王某甲和邓某那边也打砸起来了,听到玻璃碎的声音,他在黄某和邓家豪后面也打了一下车子,是否打到车子就不知道了,万某一直旁边看。大概持续了半分钟,房子里的人醒了,他们就拼命往原路跑。他们来到巷子里,大家把棒球棍放在那纸箱子里后,邓某抱着纸箱一起和他们跑,然后黄某带他们到山青花园小区上面的一个商品房的六楼,他们就这房子里睡觉,一直到第二天早上才离开。2016年5月21日晚上11点左右,李山峰本人带他、黄某、王某甲、邓家豪、周某某还有几个初三的学生到这辆车的车主家门口,找这辆车想砸,因车子没在门口,在回来的路上发现了车子刚刚回来,怕车主发现他们就没有动手。5、同案人邓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23日晚上22时左右,他放学后和万某及另外两个万崇的同学到二中对面的奶茶店打牌,大概20分钟后,王某甲过来对他和万某两人说骑摩托车去逛一下,然后他看到还有黄某及不认识的邓家豪、周某某,一共六人骑三辆摩托车在街上转。后逛到小花园(山水宾馆正对面),王某甲又散烟和槟榔给大家,王某甲给了他一百元要他去梦之岛宾馆旁边买了口罩和帽子,王某甲要他垫了两个帽子的钱,然后王某甲分给他们每人一个口罩和帽子。到了晚上十二点的时候,王某甲告诉他们说晚上去弄一辆车子,并说车子的主人得罪了王某甲,看大家没反应,王某甲从草丛里拿出一个纸箱,并抱着纸箱在前面带路往山水宾馆巷子里走,走到巷子里,王某甲把棒球棍分给了大家,万某不想要就没有拿,一共五根棒球棍。到了现场他看到是一辆福特越野车停在那里,王某甲看了一下确认是这辆车,就用棒球棍打这辆车副驾驶这面的玻璃,他砸了副驾驶室后面的玻璃,黄某用棒球棍砸在车后玻璃上,碎片还溅到他手上,他的手流血后,他就往后退了一步,万某站在后面没有动手。大概打了三十秒左右,他听到房子里传来声音,他们就把棒球棍放在纸箱里,由王某甲抱着纸箱往山水宾馆巷子跑向小花园,跑的时候他把帽子扔掉了。王某甲说大家不要回去,于是大家跟着王某甲往九龙宏盛那边走,王某甲带着他们绕圈去了一套商品房的三楼还是四楼,到了后他就倒在床上睡觉了,其他人好像在那里打牌。他们打砸车辆时全部戴好了口罩和帽子。6、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3日晚上12时半左右,他在家中睡觉,听到放在家门口的车子被人用工具砸的声音,他立即从住的二楼房间床上起来,从窗户往下看,发现有四五个人从他家楼下往返公路上跑了。他下楼开上这部被砸的车子去公路上追,但那些人跑的很快,不知道跑哪去了。他就开车回家,并打110报警。他的车子是一辆红色福特SUV,车牌号为赣F×××××,是2013年10月18日买的,车裸价22.3万元。他车子前、后挡风玻璃,右前、右后门上的玻璃,右后尾灯、右边后门及左后叶子板被砸烂了。7、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3日晚上21时左右,她在外面跳操回到花园岭家中,她儿子王某的车已停放在她家靠大门那边的窗户旁边,就是她睡觉的房间窗户外面大约二米的距离,另一边紧挨马路。睡到半夜,她和她丈夫都被一阵玻璃摔在地上的声音吵醒了,她第一感觉是好像有人在打她家的车子,于是她和她丈夫赶紧起床连灯都没开就往窗户外看,她看见一个年青人站在她家车子旁边,她就大喊了一句:“做什么打我的车子。”那年青人听她喊了一句就往二中方向跑掉了。她出去查看发现她家车子前、后挡风玻璃、右侧两块车门玻璃全被砸烂了,后面的灯也被打烂了。她儿子王某往二中方向追,但没追到。在她家车子前面的地上发现了一张纸条,上面写了一些字,意思是让她儿子别再去铲别人的房子,可能是她儿子在城管局上班得罪了人前来报复。8、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乐安二中门口开了一家满天星南杂店,2016年5月23日凌晨一点半左右才关门。那天晚上23时30分左右,有两个年青人来他店里买口罩,当时他在玩游戏,他要这两个年青人自己到里面的货架上拿,两个年青人拿了口罩后来付款,共买了六个,给了他三元钱,他没注意那两个年青人的特征。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3日晚上七点多钟,黄某打他电话,要他和他出租房里的人不要回去,黄某会带其他人去他出租房住。他和其他人说了,并一直在至尊网吧上网。到了晚上12点多钟,他又打电话给黄某说要回去拿手机充电器,黄某说就要过去,并要他带方便面和矿泉水过去。然后他就带了两桶方便面和六七瓶矿泉水到他房间去了。他拿着东西回房间时,是黄某开的门,他把方便面和矿泉水给了黄某,然后就去他住的房间拿充电器,看到王某甲和邓某在他床上睡觉,隔壁房间也住了三四个人,但是他没看清就被黄某赶出来了,并说要他快离开,不要管。他出来后又去了王者归来网吧上网了。第二天早上九点多钟,他回到房间看到那些人还在,他就要这些人快起床,他朋友要来住,他看到万某、邓家豪和周某某在隔壁房间床上睡觉。他们走了后,他发现房间里有六七顶新的帽子和用过的一次性蓝色口罩。之后两三天,他碰到黄某,就问他怎么不去上课,黄某说他出了事,说是黄某和其他人去砸了别人的车,车主报了警。当时他在打扫卫生时,把口罩和帽子全扔了,后他搬家时,在一个堆满书的角落里发现了一个纸箱子和里面包好的棒球棍,上交给公安。10、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黄某借他的身份证办理过手机卡,是在二中门口的移动通讯营业厅,他一直在场。刚办理的时候黄某一直在用这张卡,现在不知道是否还在用。11、万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1日15时,经乐安县公安局依法组织辨认,万某在编号为1-12共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李山峰就是经常与万某、王某甲等人一起玩的“峰哥”。1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5月24日,乐安县公安局接110报警后,到位于乐安县安民路东侧乐安县天然气开发建设工程旁王某家门口进行现场勘查,被砸车辆为一辆红色福特翼虎SUV越野车,车牌为赣F×××××,车头朝北停放,车前挡风玻璃上见三个砸痕,玻璃未碎,副驾驶位于侧两块玻璃砸烂,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烂,右后尾灯塑料外壳被砸坏,车左后侧外壳见三处砸痕。车东侧地上见一已食用过的槟榔壳,车驾驶室旁地上见一A4纸,上写有“少铲房子没铲车开了吧”。13、乐安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2016年8月24日,乐安县公安局扣押了全新的有包装的金属材质棒球棍五根。1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王某甲分别于2016年6月9日9时20分和9时40分,带侦查人员对打砸车辆现场进行了辨认,及指认了“满天星”南货店为购买作案用口罩的南货店。15、谅解书、收条,证实2016年6月17日,王某与王某甲、黄某、周某某、万某、邓某五人达成协议,由王某甲等五人赔偿了王某损失共计30000元,王某表示对王某甲等五人的谅解。16、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的赣F×××××长安福特翼虎1.6T小车损坏部件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右侧前门及后门玻璃、右后内尾灯及外尾灯、左后内尾灯、后雨刮器、车身左侧后部5-6厘米凹陷、车身尾部10-12厘米凹陷、损坏的玻璃均含贴膜。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7980元。17、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5月24日0时45分,乐安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接110指令,对本案受案情况。18、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24日凌晨零时30分钟许,乐安县公安局接到王某的报警,称其停放在乐安县花园自家门口的越野轿车被他人故意毁坏。乐安县公安局接警后进行调查,发现王某甲有作案嫌疑。5月24日9时许,办案民警在王者归来网吧传唤王某甲接受调查。19、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出生时间,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故意打砸毁坏公民财产,损坏财产价值人民币7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并邀集他人,系主犯,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游 雅人民陪审员 余瑞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雅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