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潘国仁与黄金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仁,黄金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国仁,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金助,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金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金助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潘国仁支付借款人民币17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执行费人民币2450元,但被执行人黄金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查询被执行人黄金助的财产,但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南安)、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黄金助在厦门市的房产及杂物间有房产一处;2、本院因另案已于2016年4月19日到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对上述房产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因上述财产正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中,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3、于2016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黄金助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黄金助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