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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与李斌、防城港市防城区公共汽车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李斌,防城港市防城区公共汽车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717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住所地:防城区群兴大道恒富商业广场1号楼612号。负责人:黄广良,经理。被告:李斌。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防城区防邕路261号。法定代表人:苏维明。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与被告李斌、防城港市防城区公共汽车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1167.5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积辉审 判 员  何惠鹏人民陪审员  邓丽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炉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