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恢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平宇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原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徐平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恢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原深圳捷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被执行人徐平宇,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平宇合同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华南国仲深裁D3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1,689.29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前次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2015)深中法执字第2176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徐平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提交结案申请书,基于徐平宇已还清欠款,请求终止对徐平宇的执行,申请本案结案处理。被执行人徐平宇于2016年9月28日提交申请书,声明已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4000元,特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被执行人徐平宇相关信息。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徐平宇交纳。本院认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华南国仲深裁D39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法应予准许。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徐平宇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华南国仲深裁D39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将被执行人徐平宇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