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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9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鲍志杰诉沈阳市大东区涵韵工艺礼品工作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志杰,沈阳市大东区涵韵工艺礼品工作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9169号原告:鲍志杰。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涵韵工艺礼品工作室,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1号1-28/29-5室。法定代表人:梁召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志杰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涵韵工艺礼品工作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鲍志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任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