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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民初7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大连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曲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曲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7143号原告大连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承伟,系该单位员工,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曲文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曲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被告曲文彬的身份情况,且送达地址不详。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提供明确的被告主体的相关身份材料和送达地址。现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诉讼费7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云奎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审 判 员  朱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