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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萍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2334号原告:王萍,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得志,即墨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王萍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据原告王萍提供的被告张伟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萍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予以退还原告王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