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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许武、余阳与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武,余阳,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许武申请执行人余阳。被执行人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国。申请执行人许武、余阳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10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