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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胡文敏、黄顺华、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胡文敏,黄顺华,陈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第3219号申请人:刘广东,男,生于1973年2月15日,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胡文敏,女,生于1988年3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申请人:黄顺华,男,生于1971年3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陈小平,女,生于1969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龙马潭区。申请人刘广东与被申请人胡文敏、黄顺华、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广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小平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产(价值30万元范围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小平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产(价值30万元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