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47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2014年7月10日、2015年4月24日因盗窃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十四日;2014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11月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日,201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2月27日上午,至苏州市虎丘区理想家园商业街彬彬网吧,趁被害人何某熟睡之际,顺手窃得被害人何某放置于119号桌上iphone5手机1部。2、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月19日上午,至苏州市虎丘区长江路江湾商业广场红蜘蛛网吧,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际,顺手窃得被害人王某放置于31号机位上价值人民币2340元的OPPO牌R7PLUS手机1部。3、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3月8日凌晨,在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蓝星网吧,趁被害人范某熟睡之际,顺手窃得被害人范某放置于6号机位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137元的OPPO牌R5型白色手机一部。综上,被告人李某盗窃3次,盗窃可计算数额人民币347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害人何某、王某、范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曹某、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和SIM卡内的通讯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证结论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有盗窃犯罪前科和盗窃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王茂才人民币2340元;退赔被害人范建涛人民币11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弈亭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人民陪审员 周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