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浏阳市集里万家好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浏阳市集里万家好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浏阳市集里万家好商店,经营住所地浏阳市。经营者郑礼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集里万家好商店(经营者郑礼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浏阳市集里万家好商店(经营者郑礼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浏阳市集里万家好商店(经营者郑礼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杨小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佘 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