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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义云、郑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义云,郑美英,杨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杨义云,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郑美英,女,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杨义军,男,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杨义云与郑美英、杨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广民一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中,向被执行人郑美英、杨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郑美英、杨义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美英、杨义军至今未履行。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手段对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商业保险、土管、房管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229400元,案件受理费4888元、执行费334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强审判员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