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蔡冬松犯集资诈骗罪、犯合同诈骗罪、犯诈骗罪、犯行贿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72号关于蔡冬松犯集资诈骗罪、犯合同诈骗罪、犯诈骗罪、犯行贿罪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蔡冬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蔡冬松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豫法刑三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蔡冬松,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高中文化,捕前住潢川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新乡市建设东路86号)。本案在移送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冬松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查封、扣押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依法向河南省豫北监狱刑罚执行科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提示书等相关文书,委托其代为向蔡冬松送达。但蔡冬松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自动查询系统对蔡冬松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及车辆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河南省潢川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及房产交易所均未查到蔡冬松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通过对潢川县春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进行调查走访得知,蔡冬松在该社区只是空挂户,没有房产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蔡冬松正在监狱服刑,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执行人蔡冬松有财产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豫15执7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 训 利审判员 陈 鸿 飞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坤明(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