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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5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小敏与李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敏,李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650号原告王小敏,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罗小琴,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兵华,男,1981年3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敏与被告李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敏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王小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王小敏负担。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恒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