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执5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卢妙花与卢保红、孙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妙花,卢保红,孙丽娟,东阳市蒙娜利萨饰品有限公司,卢玉丽,楼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158号申请执行人卢妙花,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卢保红,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孙丽娟,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现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东阳市蒙娜利萨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万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卢保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卢玉丽,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楼明华,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卢妙花与被告卢保红、孙丽娟、东阳市蒙娜利萨饰品有限公司、卢玉丽、楼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妙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卢保红、孙丽娟、东阳市蒙娜利萨饰品有限公司、卢玉丽、楼明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4万元,未实现债权16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卢保红名下房产车辆已查封,但车辆查无下落,房产设定大额抵押,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515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