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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天津市华信镀锌有限公司,天津市鑫盛鸣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天物众强高科技精密管业有限公司,王强,胡梅丽,张纪琴,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23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79号。主要负责人:刘永辉:行长。被申请人: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纪琴,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市华信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太平村东100米。法定代表人:赵兴合,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天津市鑫盛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镇地税所北侧30米。法定代表人:武德会,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唐山天物众强高科技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镇徐家楼村东。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强,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被申请人:胡梅丽,女,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被申请人:张纪琴,女,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被申请人:张凯,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开发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被申请人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天津市华信镀锌有限公司、天津市鑫盛鸣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天物众强高科技精密管业有限公司、王强、胡梅丽、张纪琴、张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天津市华信镀锌有限公司、天津市鑫盛鸣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天物众强高科技精密管业有限公司、王强、胡梅丽、张纪琴、张凯银行存款人民币41506704.9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方众盛(天津)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天津市华信镀锌有限公司、天津市鑫盛鸣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天物众强高科技精密管业有限公司、王强、胡梅丽、张纪琴、张凯银行存款人民币41506704.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