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甄锦祥与钟品裕、岑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锦祥,钟品裕,岑少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1117号原告:甄锦祥,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潮,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炳健,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品裕,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被告:岑少萍,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平,男,193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原告甄锦祥与被告钟品裕、岑少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甄锦祥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原告甄锦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锦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甄锦祥负担。审判员 莫妙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