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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0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家灿与刘伟、陆英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灿,刘伟,陆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3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家灿,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被执行人刘伟,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壮族,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陆英伟,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壮族,大学文化,教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申请执行人黄家灿与被执行人刘伟、陆英伟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伟、陆英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家灿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伟、陆英伟偿还工程款239823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10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伟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万达广场支行账号为62×××73内的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杜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薪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