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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蒋荣明诉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明,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91民初896号原告蒋荣明,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安然村。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土楼村。原告蒋荣明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荣明及委托代理人包敬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伟因资金周转困难,经朋友介绍于2013年7月16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大约40天内将借款还清,但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后被告还了2000元就不再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500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3年8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至起诉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蒋荣明现金肆万元整。大约40天还”,上有王伟的签字。后原告依约将该40000元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偿还原告2000元,尚有38000元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提款记录以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伟欠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王伟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欠款本金为38000元,并应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伟一次性偿还原告蒋荣明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26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以5000元为限)。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伟承担(随上述案款同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九昌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人民陪审员  孟献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