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70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富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通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富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仙游县通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0703民初502号原告:湖北富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三江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黄煜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正平,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仙游县通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留仙村机砖厂内。法定代表人:傅叶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富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被告仙游县通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富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富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富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湖北富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朱建新负担。审判员 姜大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简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