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4刑初62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2012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辩护人刘荣,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6)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刘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驾车来到宁乡县玉潭镇文体路福临门名都项目部工地上,持剪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安装在该工地3栋楼房附近的塔吊上电缆线剪断,被剪的电缆线系西湖牌(3*25+2*8)铜芯电缆线,长度经测算为100米。被告人王某将剪断的电缆线去皮后卖至长沙市雷锋镇附近一无名废品店内,得款1100元。2016年6月20日,宁乡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电缆线的价值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被盗电缆线的单价为85元/米,被盗电缆线的价值为8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6月19日被抓获的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材料,宁乡县公安局玉潭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辨认记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八千五百元。三、被告人王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责令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玉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