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233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告乔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