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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贾绪礼与李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绪礼,李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1717号原告:贾绪礼,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绪刚(原告弟弟)。被告:李安国,男,汉族。原告贾绪礼与被告李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绪礼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绪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0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6个月后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承诺于2015年8月底前偿还,后仍未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现借款仍未偿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安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绪礼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苗苗审 判 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