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成玉、张涛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玉,张涛,施望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02刑初354号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成玉,别名“杨凯”,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被告人张涛,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应城市。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被告人施望华,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成玉、张涛、施望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玉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成玉、张涛、施望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初至6月15日,被告人杨成玉伙同被告人施望华、张涛租用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南桥小区友邦超市旁一民房开设赌场,场内有捕鱼机2台(共16个机位)供他人赌博。2016年6月1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成玉、张涛、施望华开设的赌场内将其三人当场抓获。为了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租赁合同等书证;2.鉴定意见: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3.证人石某、蔡某、史某、万某、施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杨成玉、张涛、施望华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成玉、张涛、施望华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成玉、张涛、施望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初至6月15日,被告人杨成玉伙同被告人施望华、张涛租用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南桥小区友邦超市旁一民房开设赌场,场内有捕鱼机2台(共16个机位)供他人赌博。2016年6月1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成玉、张涛、施望华开设的赌场内将其三人当场抓获。另查明,经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治安大队鉴定,上述被扣押的2台(每台捕鱼机含8个基本操作单元)电子游戏机均具备以小博大的赌博功能。再查明,2005年12月15日,被告人施望华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民警于2016年6月14日22时许在孝感市孝南区新华街南桥小区友邦超市旁一民房查获两台捕鱼机并扣押的事实;2.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2016)第15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证明涉案的黄色捕鱼机1台(可供独立使用的基本操作单元8个),绿色捕鱼机1台(可供独立使用的基本操作单元8个)均具有押分退分、定赔率以小博大的赌博功能;3.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5月24日将位于南桥小区东街83号东边一间门面房租给他人的事实;4.证人蔡某、史某、万某、施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14日晚上10时左右,四人在新华街南桥小区友邦超市旁一民房玩打鱼机,后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博机室并将四人带到派出所调查的事实;5.证人石某的辨认笔录,证明承租新华街南桥小区117号的男子是张涛的事实;6.被告人杨成玉、张涛、施望华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杨成玉、张涛、施望华分别出生于1994年11月18日、1991年10月3日、1973年2月7日,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事实;7.被告人杨成玉的供述,证明其同张涛、施望华二人于2016年6月承租新华街南桥小区一仓库开设了一家赌博机室,共设置了2台“捕鱼机”供人赌博的事实;8.被告人张涛的供述,证明其同杨成玉、施望华二人于2016年6月承租新华街南桥小区一仓库开设了一家赌博机室,共设置了2台“捕鱼机”供人赌博的事实;9.被告人施望华的供述,证明其同杨成玉、张涛二人于2016年6月承租新华街南桥小区一仓库开设了一家赌博机室,共设置了2台“捕鱼机”供人赌博的事实;10.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05)孝南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施望华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事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第一款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第三款规定“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综上,被告人杨成玉、张涛、施望华设置的2台电子游戏设施(捕鱼机)含16个基本操作单元均具备赌博功能,其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成玉、张涛、施望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杨成玉、张涛、施望华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杨成玉、张涛、施望华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望华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依法酌定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成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二、被告人张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三、被告人施望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克林人民陪审员 刘君娥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