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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民终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圣业纺机配件有限公司、邹孔武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石圣业纺机配件有限公司,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邹孔武,严玉华,严玉芳,湖北金佳华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大冶民兴锻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礼权,王天明,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方勇,王文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终8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圣业纺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桂花路48号。法定代表人:童玉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红生,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16号青龙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何中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从训,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邹孔武。一审被告:严玉华,系邹孔武之妻。一审被告:严玉芳。一审被告:湖北金佳华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杨叶镇黑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邹孔武,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大冶民兴锻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长坪村。法定代表人:王礼权,系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王礼权,大冶民兴锻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王天明。一审被告: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杨叶镇。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方勇,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经理。一审被告:王文斌。上诉人黄石圣业纺机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石市金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良公司)、一审被告邹孔武、严玉华、严玉芳、湖北金佳华模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大冶民兴锻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王礼权、王天明、湖北方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方勇、王文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4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圣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金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遂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金良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圣业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金良公司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圣业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金良公司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00元,由圣业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柴 卓审 判 员  乐 莉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显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