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常相聚羊蝎子火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常相聚羊蝎子火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526号原告:徐某某,X年X月X日出生。被告:常相聚羊蝎子火锅。负责人:许某,经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常相聚羊蝎子火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