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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常相聚羊蝎子火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常相聚羊蝎子火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526号原告:徐某某,X年X月X日出生。被告:常相聚羊蝎子火锅。负责人:许某,经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常相聚羊蝎子火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