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炎光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炎光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67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炎光,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14年12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至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彦斌,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炎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杨威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炎光及其辩护人赵彦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8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陈炎光将一包用密封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状晶体放到随身携带的挂包内,搭乘摩托车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三洲收费站时被警察人赃并获。经鉴定,上述晶体净重49.3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炎光的供述及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移交、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通话记录;侦查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化验检验报告。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炎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炎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炎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炎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陈炎光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2.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3.本案毒品尚未流向社会;4.涉案毒品纯度低。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炎光判处主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炎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炎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9.39克,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炎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炎光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炎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炎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炎光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2、4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缴获的毒品应予没收、销毁。综合考虑被告人陈炎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炎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9.28克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