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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民终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华鸾、钟宏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杨华鸾,钟宏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1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88号。负责人:蔡赣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辉,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华鸾,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炎陵县,现住湖南省炎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刚,株洲炎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宏鸣,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华鸾、钟宏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5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卫中代理审判员  易湘辉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