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智顺科技有限公司与凌经才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嘉智顺科技有限公司,凌经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8054号原告深圳市嘉智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木头湖村饭堂门宝湖9号厂房一栋201,组织机构代码69714400-3。法定代表人于海丽。委托代理人吴和贵,广东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经才,男,壮族,1986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竞军,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嘉智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智顺公司)与被告凌经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和贵,被告委托代理人罗竞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申请仲裁时间:2016年6月1日。二、仲裁请求:1、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500元;2、2016年5月工资1485元;3、律师费5000元。三、仲裁结果:嘉智顺公司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凌经才如下款项:1、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5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282.5元;2、2016年5月份工资1485元;3、律师代理费3611.2元。驳回凌经才的其他仲裁请求。四、诉讼请求:1、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17008.5元;2、应支付的律师费为327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五、入职时间:2015年10月4日。六、工作岗位:普工。七、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八、社保保险缴纳情况:未缴纳。九、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16年5月26日。十、2016年5月工资:嘉智顺公司确认未支付凌经才2016年5月工资1485元,依法应予支付。十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明确,嘉智顺公司应在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5月26日期间支付凌经才双倍工资,嘉智顺公司已支付及本院上述已支持一倍工资,还应支付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7282.5元(3260元÷30天×27天+2561元+1587.5元+1620元+3620元+3475元+1485元)。十二、律师费:根据凌经才的胜诉比例,嘉智顺公司应支付其律师费3650元(18767.5元÷25985元×5000元),仲裁裁决是金额为3611.2元,凌经才并未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维持。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深圳市嘉智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深圳市嘉智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凌经才2016年5月工资1485元。三、原告深圳市嘉智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凌经才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5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282.5元。四、原告深圳市嘉智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凌经才律师费3611.2元。如果原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晓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莹(兼)书记员 黄 梦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