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3民初4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红前与许世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前,许世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781号原告:董红前,男,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世静,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红前与被告许世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红前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凌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