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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瑞江与深圳市方便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江,深圳市方便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095号原告刘瑞江,男,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于雄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方便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凤凰花苑2栋807,组织机构代码31944026X。法定代表人李晶静。委托代理人龙德波,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瑞江诉被告深圳市方便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瑞江委托代理人于雄提,被告深圳市方便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龙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出具给被告的《承诺书》;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债务纠纷,双方进行协商原告同意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并未强迫或欺骗手段,故本案担保是合法有效,本案相关事实已在福永法庭进行审理,系重复诉讼。本院查明的事实因深圳市龙祥乐电声有限公司(下称龙祥乐公司)欠付原告劳务派遣费及工人工资一事,原告刘瑞江于2015年11月20日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深圳市龙祥乐电声有限公司截止至2015年11月20号止拖欠深圳市方便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费和工人工资共计叁拾叁万零肆佰壹拾肆角伍分整(330410.45)未付。本人同意对深圳市龙祥乐电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原告签字摁手印确认。原告称被告以胁迫方式逼迫原告写下连带还款的《承诺书》,并于2015年11月20日向深圳市公安局东方派出所报案。被告提供了一份《入股协议书》,证明原告刘瑞江占有龙祥乐公司20%的股份。本院给原告代理人于雄提出具了委托调查函,向深圳市公安局东方派出所调取2015年11月21日刘瑞江报案情况的询问笔录,东方派出所退回此函,民警邬华荣说明原因是“暂无法提供材料(材料暂未找到)”。另查明,原告因被告将其粤B×××××号车辆强行开走,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粤B×××××号车。判决结果本院认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原告称其2015年11月20日的《承诺书》系在被告胁迫下出具的,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上述事实,故原告要求撤销《承诺书》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瑞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瑞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力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俊鑫书记员  黄厚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3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