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5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南昌正奉泵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正奉泵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5民初283号原告:南昌正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洛阳东路现代庄园3栋9室。法定代表人:邓笔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传健,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槟榔道3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五楼A座。法定代表人:李伟。原告南昌正奉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南昌正奉泵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正奉泵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顺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正奉泵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南昌正奉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惠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