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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0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健雄、梁永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雄,梁永坚,邓敏仪,黄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0368号申请执行人:陈健雄,男,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梁永坚,女,汉族,1970年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邓敏仪,女,汉族,1986年5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伯祥,男,汉族,1977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健雄、梁永坚与被告黄伯祥、邓敏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8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黄伯祥、邓敏仪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陈健雄、梁永坚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9.63元。因债务人黄伯祥、邓敏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健雄、梁永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向佛山市金融行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1635.22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支付本案执行费1002.81元,余额10632.51元支付给申请人;向佛山市五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伯祥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龙峰北路14号的房地产登记,该房产已被本院(2016)粤0606民初12409号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待首封案件将查封拍卖变现后,本案可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伯祥在佛山市有号牌为粤X×××××车辆登记,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为能扣押处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6288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03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执行员  容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世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