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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建官与周武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官,周武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官,男,1957年4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被执行人周武能,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本院在执行马建官申请执行周武能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金融、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延期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远松审 判 员  黄日强助理审判员  方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燕妃 来源:百度搜索“”